先看重點
不同設備不能一概套用同一保養週期。消防局 PS-1528 列明,在營運中實體的滅火筒至少每十二個月由有效註冊實體檢查及保養,其後按規定送驗;其他系統應另按適用要求及維護計劃確認。
十二個月要求,指的是哪些設備?
上方摘要所指的是消防局「檢驗滅火筒」服務列出的要求,不代表報警系統、灑水系統及所有設備都只需要一年處理一次。設備異常或故障也不應等到例行保養才跟進。
合約應寫清楚工作內容
- 設備及系統清單、服務涵蓋範圍。
- 各項檢查與保養的安排。
- 故障跟進、消耗品及更換是否另行收費。
- 每次工作的紀錄與後續事項。
簽約前核對註冊資料
消防局官方說明指出,防火安全系統的檢查、保養與維修職務須由有效註冊的合資格商業企業主執行。選擇服務時,請核對當期名單、服務實體名稱及負責範圍。
延伸閱讀
資料依據
- PS-1528 · 檢驗滅火筒 (新視窗)澳門政府入口網站/消防局 · 2026-06-05(頁面更新)
已讀取官方服務頁 - 消防局公佈防火安全系統業務註冊名單的說明 (新視窗)澳門政府入口網站/消防局 · 2022-08-16
已讀取官方資料
本文不構成特定場所的設計、施工或法律意見。適用要求可能更新,請核對官方資料,並由具相應資格的人員按現場情況確認。